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基小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小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四二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丙○○○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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