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右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報告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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