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八萬元,由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具保之被告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中檢守塑繩九三執助四一六字第二八一○四號函、被告與具保人之戶籍謄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均為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八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