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自訴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自訴人因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如附表二所列事項。
理由
一、按自訴狀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規定係編列在第1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除其中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以:附表一授權公司欄所列之14家公司業已將頻道名稱欄所列電視頻道,自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100年12月31日、101年12月31日不等,關於家庭收視戶以外公開場所之視聽著作公開播送權,均專屬授權予自訴人公司;被告乙○○係欣巨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巨洋公司)之負責人,欣巨洋公司經營位於嘉義縣○○鄉○○村○○路之中正會館一期共18棟學生宿舍,未與自訴人簽訂上開電視頻道之公開播送授權合約,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98年7月起,在其管理之中正會館一期18棟學生宿舍內,私自以衛星器材接收有線電視節目訊號後,透過自己內部線路而傳送上開頻道節目訊號提供每間出租套房之學生收看,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等語。
三、惟按:
(一)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亦即具有原創性、客觀化之一定形式,而能將人之思想及感情表現於外部,且為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方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視聽著作,係指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影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器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之著作(內政部(81)內著字第8184002號函釋意旨參照);視聽著作為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例示之著作,自須符合前述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等要件。然有線電視頻道係負載頻道上所顯現之節目之工作平台,僅為資訊流通之媒介,有線電視頻道本身自不屬於視聽著作甚明。查自訴人於刑事自訴狀中僅泛稱被告所經營之欣巨洋公司未經授權,擅自於其管理之中正會館一期18棟學生宿舍內公開播送附表一頻道節目,而侵害自訴人之公開播送權,然並未指明所侵害者究係各該頻道所播放之何等視聽著作(如電視節目名稱、電影名稱等),是本件被侵害之視聽著作客體為何,即屬不明。
(二)又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明文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12號判決意旨參照)。自訴人雖於刑事自訴狀中主張已取得附表一各該電視頻道之專屬授權,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細繹自訴狀檢附之「公開播送授權業務協助推廣同意書」影本15份,均僅提及自訴人得為公開播送授權業務之協助推廣、得以自身之名義授權台灣地區之飯店等公開場所就附表一所示電視頻道上播放之視聽著作為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未見附表一所示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將各該電視頻道上播放之視聽著作公開播送權均專屬授權予自訴人、該等公司不得再授權予其他第三人、自身亦不得行使權利等表明專屬授權意旨之用語;從而,自訴人是否為相關視聽著作之專屬授權被授權人、是否有權提起本件自訴,亦有疑義。
四、綜上所述,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一】自訴人主張已取得公開播送專屬授權之電視頻道表:
┌──┬─────────────┬───────────┐│編號│授權公司名稱│頻道名稱│├──┼─────────────┼───────────┤│1.│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GTV第一台││││GTV綜合台││││GTV戲劇台│├──┼─────────────┼───────────┤│2.│長森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東森新聞台││││東森幼幼台││││東森戲劇台││││東森綜合台│├──┼─────────────┼───────────┤│3.│三商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NHK世界台│├──┼─────────────┼───────────┤│4.│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FOXNEWSCHANNEL││││衛視電影台││││衛視中文台││││衛視合家歡台││││衛視西片台││││Channel【V】台│├──┼─────────────┼───────────┤│5.│AXN-TaiwanTwo,LLC│AXN台│├──┼─────────────┼───────────┤│6.│聯鑫行銷股份有限公司│MTV台│├──┼─────────────┼───────────┤│7.│亞洲衛星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華人商業台│├──┼─────────────┼───────────┤│8.│華人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人戲劇台│├──┼─────────────┼───────────┤│9.│允誠多媒體有限公司│年代綜合台││││超視││││霹靂衛星電視台││││AXN台│├──┼─────────────┼───────────┤│10.│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國家地理頻道││││國家地理歷險頻道│├──┼─────────────┼───────────┤│11.│東風衛星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東風衛視台│├──┼─────────────┼───────────┤│12.│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TVBS-G││││TVBS││││TVBS-NEWS│├──┼─────────────┼───────────┤│13.│新加坡商全球股份有限公司│Discovery頻道││││Discovery旅遊生活頻道││││動物星球頻道│├──┼─────────────┼───────────┤│14.│富莉安傳播股份有限公司│CNN││││CARTOONNETWORK│└──┴─────────────┴───────────┘【附表二】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所侵害者究係附表一各該頻道所播放之何等視聽著作:應依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4所載各頻道具體列明被告侵害之視聽著作名稱、侵害之時間、證據。
二、前項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為何人?是否為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4所列各該授權公司?如著作權人並非各該授權公司,應提出各該授權公司已自著作權人處取得授權,而有權將前項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再授權予自訴人之證明文件。
三、自訴人於刑事自訴狀所載被告犯罪時間(即98年7月起)已取得第一項視聽著作公開播送「專屬授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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