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2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柏瑞
陳聿玫 兼法定陳孝忠人代理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李純英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李純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拾柒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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