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標指定辯護人范晉魁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3389號、104年度偵字第3664號、104年度偵字第3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清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陳清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其有畏於重罪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之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對被告執行羈押。
㈡茲以前揭羈押期間行將於105年1月1日屆滿,本院於104
年12月24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坦承起訴書所載之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其於98年及102年間,曾兩度因案遭法院判刑確定,卻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足見其確有規避刑罰執行之傾向,而其本案犯行係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客觀上自足認其有逃亡以規避日後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均屬存在,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5年1月
2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本裁定業於104年12月24日當庭宣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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