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聲請人 張育祺 律師相對人甲○○(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01月0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3樓之8)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向聲請人即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開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01月0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3樓之8)於民國97年01月02日死亡,前經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6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查明無訛,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