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552號聲請人 羅慧媖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麗雲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CH770401),到期日113年3月18日,票據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原本、影本各1紙為證。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所簽發之票號CH770401之本票僅記載發票年、月為113年3月,就日部分漏未記載,揆諸前揭規定,該票據無效,故聲請人就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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