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孫志偉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 孫玉葉
孫舶軒 孫藝凌 孫瑋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孫志偉住「臺中市中山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中山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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