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秦泳溱 被告 廖紫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113年度金簡字第78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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