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泰 相對人 張鴻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00元,詎自105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92,69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5年10月11日雲院忠非信決10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5年10月1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溝子埧│溝子埧│650-5│建│1774│1000分之257│││0│││││││││││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24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195│雲林縣斗六市溝│雲林縣斗六市江│5層住家用、鋼│四層43.80│95.5│陽台│13.93││││0││子埧段溝子埧小│厝路100巷10弄2│筋混凝土造│五層46.58│7││││││1││段650-5地號│1號四樓││屋頂突出物││││││││││││5.19││││││├─┴───┴───────┴───────┴───────┴─────┴──┴──┴──────┴──────┴──────┤│共有部分: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217建物,735.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00分之26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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