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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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黃彩美 即債務人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黃彩美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119號裁定不予免責,嗣後聲請人又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7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揭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