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役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 周東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寶聰余文境 間請求不動產役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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