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林文鴻 被告 朱清海 上列被告朱清海因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文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程克琳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