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黃家全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怡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邱蓮華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