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49號原告 薛建成 被告 虞哲天
虞舜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衍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肆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