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宋蓮 只被告 吳啓弘 上列原告因被告吳啓弘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啓弘所涉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30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本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6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參仟零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