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銷商資格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8號原告 楊士賢 被告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銷商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確認經銷資格存在等語,核其內容係基於兩造間經銷商合約關係,且經銷商資格顯然具有財產權及身分權之雙重性質,而非單純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訴訟,故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倘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羿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