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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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國堂 等三人間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原告僅繳納2,980元,尚不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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