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文心廣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曉甄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被告 陳梅子
陳國吉 賴陳富子 陳美珠
王佩雯 陳青珮
陳秀琳 陳欣曄 陳炳達
陳詩佩 李淑惠 陳曾鈺 陳金葉 陳泰璁 陳昱淵 陳美霖
陳廷喜
陳美旭
陳林秀菊 陳聰敏 陳聰賢
陳明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被告 陳俊宏
陳威呈 陳威宇
林振明 林振義
鄭林春子 蘇林麗華 江素真 江素惠 訴訟代理人 張文榮 被告 江定澤
江忠憲 高江秀鳳 黃陳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固以估算占用面積而繳納裁判費,惟經地政機關實地測量並繪製複丈成果圖後,原告更正起訴聲明為:㈠被告陳國吉應自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別逕稱其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建物遷出。㈡被告應共同將124地號土地上如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9月28日繪製複丈成果圖(下稱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房屋A1部分10.58平方公尺、增建B部分4.11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被告應共同將129地號土地上如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房屋A2部分47.85平方公尺、房屋遮雨棚C部分0.73平方公尺、遮雨棚D部分0.44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見本院卷二第332頁)。而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3萬6,600元(見本院卷一第254至256頁),而上開系爭複丈成果圖所示之A1、B、A2、C、D部分之面積合計63.71平方公尺(10.58+4.11+47.85+0.73+0.4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萬1,786元(36,600×63.71)。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2萬3,770元(見本院卷一第10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6元(24,166-23,7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