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9號原告 王金石 原告亞迦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朱翠瑾 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丁0000000、壬○○、癸○○、己○○、甲○○、乙○○、戊○○、丙○○○、子○○、辛○○、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零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陸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