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抗告人林○彥上訴人兼上法定代理人林○勛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 蘇榕芝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瑤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
蔡駿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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