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56號上訴人 顏貝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智郎 、起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