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定達選任辯護人劉展光律師被告馮凱聖選任辯護人 許婉慧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蘇文斌 律師被告 林志明
林佳勳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定達、馮凱聖、林志明、林佳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定達、馮凱聖、林志明、林佳勳(下稱郭定達等4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坦承部分犯行,並經起訴書所載之證人即同案被告證述在卷,此外,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通聯譯文等證可佐,堪認被告郭定達等4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郭定達等4人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害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依合理判斷,應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因重罪而逃亡之高度可能,並有勾串證人或湮滅罪證之虞,而仍具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3年5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所謂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之目的,乃為使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得以進行。茲因被告郭定達等4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仍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參酌被告所犯罪嫌,危害社會治安不小,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刑事程序,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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