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196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計算有無重覆之虞(自民國98年5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息、自民國98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五計息)。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