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楊凱文 被告 秦孝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年度桃簡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姚懿珊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俊傑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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