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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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淑彩 選任辯護人 朱昭勳 律師
胡嘉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8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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