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烱銓
陳金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被告 陳偉玲 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翁碧玲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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