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自民國94年4月至95年3月30日止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12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經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又犯罪,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47號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47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