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欣諺
陳珮其
一、債務人謝欣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伍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一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二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欣諺不依約給付上開債務時,由債務人陳珮其代負一般保證之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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