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277號上訴人華威昇影音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虹妃
康雲龍 律師 鍾承駒 律師 何文雄 律師被上訴人奇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睿耆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
蔡承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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