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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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563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元富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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