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7號原告 劉力華 被告 楊芙美
楊姿端 楊超群 楊雅雯 楊雅惠 楊雅如 楊阮璧媛 陳瓊芸 楊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同段573地號土地(下分稱490地號土地、573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7829元【計算式:2萬7000元/平方公尺(490地號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4.52平方公尺×2/7(原告應有部分)+2萬7000元/平方公尺(573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3.36平方公尺×1/7(原告應有部分)=139萬78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