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314號債權人NTC國家商貿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崑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㈢確認聲請狀尾「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兼具狀人:王崑霖」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㈣確認NTC國家商貿中心未繳戶明細表之姓名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查與債務人羅博特科技有限公司姓名不相符)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本件債權人雖已繳費新臺幣500元,惟關於補正事項第二、三、四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