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國忠 被告 賴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7,699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施春祝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1.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9,771元/平方公尺×104.35平方公尺=4,150,104元。
2.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9,372元/平方公尺×94.15平方公尺=3,706,874元。
3.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9,357元/平方公尺×23.14平方公尺=910,721元。
4.總計:8,767,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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