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67號抗告人長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昱昇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玟霈林鴻輝 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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