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八四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張馨聖
  複代理人  章成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伍元,其中新台幣陸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三萬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訴訟標的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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