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玉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市鄉○○路○○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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