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癸○○
        庚○○
        壬○○
        己○○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丙○○
        丁○○
        乙○○
        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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