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癸○○
庚○○
壬○○
己○○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丙○○
丁○○
乙○○
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