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196號債權人 黃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中關於主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文彬 發給支付命令」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振儒 發給支付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