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丘文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丘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丘文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8年5月,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184號,嗣經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243號)分別判決有罪確定,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8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有罪確定(101年度訴字第696號、101年度簡字第2542號、101年度簡字第3141號、102年度審簡字第533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175號),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2月26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2年2月2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102年2月26日因上開偽造文書等案件入監服刑,其業於106年11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9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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