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6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兆俊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兆俊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基隆市○○區○○路○○○號,即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內,有本院職權查調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乃非本院轄區,且因債務人之住所不明,須為公示送達,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