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3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金錢35萬4,148元,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6年3月13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37號受理在案,亦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