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98年度附民字第61號98年度附民字第98號9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9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EMIS原告PARIYAH原告SANTIWEN原告NENI原告DARMINIH原告ALAWIYAH原告IDAPARWA原告SUPARTI原告RASTEM原告CASNINGKE原告甲0000000共同選任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己○○
號被告庚○○
弄19號被告丑○○
號12樓被告癸○○
之1被告寅○○
9弄7號被告壬○○
2樓被告辛○○
56號被告戊○○
號被告丁○○
6之4號被告乙00000000被告丙00000000被告子○○
號5樓之被告卯○○
4號巷13弄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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