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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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鄭寶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地 (原名 柯翠玲 )及 林祐誠 (原名 林文山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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