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明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明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然其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藍君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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