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茂昌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營偵字第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茂昌犯煽惑他人犯罪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歷期開獎走勢解說單叁張、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拾陸份、六合彩開獎資料拾伍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煽惑他人犯罪之罪,煽惑者就煽惑他人犯罪之行為,單獨成立本罪,與其是否已因實施煽惑行為而獲利無關,亦不因被煽惑人有無犯罪,而影響其煽惑罪之成立。核被告周茂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53條第1款以演說、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8年間,因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7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詎不知悔改,再次公然販賣賭博明牌,助長賭博歪風,破壞社會風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販賣賭博明牌規模非大,危害程度非鉅,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歷期開獎走勢解說單3張、六合彩明牌參考資料16份、六合彩開獎資料15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偵中供述無訛,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153條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