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4號原告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杉山邦彥 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711,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8,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