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 莊瑞霖 即 陳文進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莊瑞霖即陳文進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