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補償款約定書」,以資釋明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